遗嘱信托在国内实践的法律困境与突破(下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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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信托实施难点
因为遗嘱信托是通过遗嘱设立的,遗嘱有效是能否设立一个有效遗嘱信托的重要前提。法律上关于遗嘱有非常详细和严格的要求,既有对立遗嘱人是否具备行为能力的考察,有对遗嘱订立形式的规定,比如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都有各自不同的规定,还有对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的要求等等。《信托法》要求信托必须采取书面形式,使得遗嘱信托也仅限于书面这一种形式,而非像英美法系下还可采用口头遗嘱、录音遗嘱等形式。
《信托法》第九条对于设立信托的书面文件载明实现进行了限制,包括但不限于信托目的,委托人、受托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受益人或者受益人范围,信托财产的范围、种类及状况,受益人取得信托利益的形式、方法等;司法领域法官在判断是否构成遗嘱信托及遗嘱信托是否有效层面也较为谨慎。
此前的某遗嘱信托案件中,法官认为由于遗嘱对于曾氏基金如何设立,以及设立的目的、基金如何运转,财产如何分配、使用等均没有明确,对遗产具体由受托人如何管理使用也没有明确的要求,未支持遗嘱中指定的管理人请求分割立遗嘱人的财产,并将分割后的财产按遗嘱交付其管理使用的诉讼请求。可见,如果立遗嘱人遗嘱内容过于简略,无法操作,遗嘱信托不会得到法院的支持。而上海二中院2019年的判例及2017年河南省某判例均认定了遗嘱信托的形式和效力,也是因为案件所涉遗嘱对于遗嘱信托(无论遗嘱中对于该部分的描述是否明确冠以“遗嘱信托”的名称)的受托人、财产范围、信托目的和使用方式有明确说明。由此可见遗嘱信托的形式和实质都有相应的要求。
此外,遗嘱内容的实现离不开遗嘱执行,遗嘱实际执行方能实现立遗嘱人遗愿、保护继承人/受益人利益。从遗产装进信托的角度,遗产的种类非常多样,除了资金,还有可能存在房产、股权、艺术品等各种各样的资产。由于国内信托财产登记制度的缺失,仍可能无法完全避免财产遗赠产生的税负。此外,对于一些无法公示登记完成转让的财产类型,目前法院采取的是变现为资金再转入信托中的折衷方法,却可能未必是最符合立遗嘱人生前意愿的方式,如有些资产立遗嘱人只希望以实物资产的方式进行一代代传承。
基于此,目前国内更为常见的往往是通过生前信托加上遗嘱安排相结合的方式解决,即委托人生前设立家族信托,并通过遗嘱安排将身故后的遗产装进已设立的家族信托。戴安娜王妃设立的遗嘱信托是通过遗嘱设立信托,并设立了一系列的规则,让两个儿子在成年且成熟之后才能从受托人手中逐渐获得母亲遗留下来的遗产;与之对比梅艳芳设立的生前信托+遗嘱则是生前设立家族信托装入资产,将母亲作为主要受益人之一,并在遗嘱中写明将所有遗产全部装入家族信托。与遗嘱信托比,生前信托+遗嘱这一模式在境内的语境下有其优势——在委托人已身故的情形下,如届时受托人拒绝受托,在国内《信托法》下遗嘱信托会迟迟无法生效,这就会导致遗嘱信托最终是否可以落地存在不确定性,而生前信托+遗嘱在安排时往往就会与受托人就遗嘱内容进行对接,在遗嘱生效后受托人也可以迅速介入,对于委托人而言确定性更强。
如何发挥遗嘱信托的功能
虽然国内遗嘱信托发展缓慢,但从司法判例及信托公司的实践来看,无论是立遗嘱人还是受托人,都在探索和实践遗嘱信托,也正是由于设立和执行遗嘱信托面临着诸多困难,对于困难的破局以及成功落地遗嘱信托也更为有价值和意义。
对于立遗嘱人而言,要设立一个有效且有用的遗嘱信托,最好的解决措施仍是生前做好财富规划,与信托公司、专业中介机构共同商讨确认适合自己的遗嘱及遗嘱信托,提前搭建好遗嘱信托框架,设计对于立遗嘱人最为可行的信托方案。
方案要点包括:
第一、筹划不同类别的财产在身故后进入遗嘱信托的可操作性及相应成本,确保受托人承托及信托财产转让、登记的可行性。以房产的处置举例,房产是由遗产管理人先行变现再将现金装入信托、还是将房产过户到信托或信托持有的持股平台名下、或等过户到某个继承人名下再将房屋的居住权与信托结合等,需要基于立遗嘱人的需求及操作可行性与成本综合考虑;艺术品的处置则更为复杂,需要委托人、受托人提前与艺术品保管、评估等机构沟通交流确认管理方案。
第二、安排好遗产管理人与信托监察人。在《民法典》遗产管理人制度出现后,遗嘱中确定的遗嘱执行人在遗嘱生效后自动成为遗产管理人,立遗嘱人在世时就可以确定遗嘱执行人(即遗嘱生效后的遗产管理人),并让其早期就开始介入财产的梳理及与受托人对接的工作。在遗嘱信托的设立和生效后的管理阶段,遗产管理人都可以与受托人紧密配合,保障遗嘱信托财产端的转移、登记手续顺利有效执行。实践中,遗嘱执行人也可由受托人担任,从而实现两者角色的统一及便利性;当然也可以由两方担任,实现互相监督。
第三、安排好信托的各项条件,包括但不限于遗嘱信托的存续期、受益人及新增受益人条件、信托存续时的信托利益分配方案、信托终止时的信托利益分配安排,保障立遗嘱人真实意愿的实现。
待方案协商确定好后,通过专业人士协助起草遗嘱,并与受托人提前缔结信托合同关系,对受托人的受托进行约束及保障,保证了遗嘱信托生效的确定性。遗嘱信托在委托人百年后方正式生效,届时再由受托人进行受托运作并由信托财产承担费用,这也使得立遗嘱人身前无需承担额外成本,也能满足在世时仍想自行把控资金、资产的立遗嘱人需求。
对于受托人而言,虽然目前国内相关法律规定尚不完善,但同时也带给受托人一些空间去灵活设计遗嘱信托,专业受托人也应根据立遗嘱人实际情况并整合信托公司、律所、公证机构等资源,确保遗嘱信托的有效性及稳定性,这也是遗嘱信托受托人价值的重要体现。
来源:五 矿 信 托
作者:刘 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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